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921执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
负责人郑向东。
被执行人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剑波。
被执行人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进。
被执行人福建隆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晶龙。
被执行人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国廉。
被执行人福建科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开国。
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松。
被执行人林志进。
被执行人林志松。
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闽0921执56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霞浦县海滨新城A01号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抵押部分面积(地号:009/015/0020,抵押面积为87664.42平方米,该地块土地证登记使用权面积为94166.076平方米,其中6501.656平方米科教用地未设定抵押不属本次拍卖范围);霞浦县海滨新城A04号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号:009/015/0011,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3081.157平方米);霞浦县海滨新城A09号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号:009/015/0017,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29381.155平方米)。2016年12月31日,经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案外人霞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810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全部支付拍卖款人民币481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霞浦县海滨新城A01号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抵押部分面积(地号:009/015/0020,抵押面积为87664.42平方米,该地块土地证登记使用权面积为94166.076平方米,其中6501.656平方米科教用地未设定抵押不属本次拍卖范围);霞浦县海滨新城A04号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号:009/015/0011,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3081.157平方米);霞浦县海滨新城A09号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号:009/015/0017,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29381.155平方米)归买受人霞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买受人霞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应豪
审判员 俞彦科
审判员 李 臻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章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