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2民辖终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科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陈开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傲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娄晓宇,执行董事。
上诉人福建科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2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福建科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规定,对法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合同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本案合同中约定提交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仲裁,上述约定其本意可以理解为约定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裁判,上述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审 判 员 陈 琪
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