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302执17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州闽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福建科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厢区。
申请执行人福州闽桦家具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2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8802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0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科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依法查封了福建科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车牌号:闽B×××××】。因车辆尚未扣押到位,故该部分财产暂无法进行变现处置。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福州闽桦家具有限公司后,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可嘉
审判员***
审判员*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