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1425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虞城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滨河路行政中心综合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25005847083R。
法定代表人张博,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玉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田国栋,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商丘正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至信三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675369885E。
法定代表人陈凤岭。
申请执行人虞城县环境保护局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虞环罚决字[2020]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虞城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9月2日作出虞环罚决字[2020]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商丘正扬家具有限公司加热车间敞开、集气罩偏小、罩下风速小于0.3米/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虞城县环境保护局已于2020年9月2日作出虞环罚决字[2020]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人民币叁万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虞城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9月2日作出的虞环罚决字[2020]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虞城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9月2日作出的虞环罚决字[2020]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商丘正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光辉
审判员 高海书
审判员 苏永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