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224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鑫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鑫隆矿业有限公司。
河南鑫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鑫隆矿业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依据(2017)豫1224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鑫隆矿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鑫隆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河南鑫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河南鑫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鑫隆矿业有限公司合同一案,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鑫隆矿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河南鑫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鑫隆矿业有限公司同意,决定将执行案件移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
2018年7月27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2破审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执行人河南鑫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河南鑫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8)豫1224执3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斌
审 判 员 段 宇 飞
代理审判员 宋 延 松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垚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