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鑫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8039号
原告河南鑫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郜松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成新,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少豪,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山。
委托代理人徐冰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鑫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鑫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鑫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鑫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河南鑫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巩大振
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周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