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726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铜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泌杨路北段路东。
被执行人:国有泌阳县马道林场,住所地泌阳县马谷田镇马谷田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726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铜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有泌阳县马道林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国有泌阳县马道林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国有泌阳县马道林场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豫A×××××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在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转移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案件未执行终结的,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常文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