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铜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驻马店市铜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02民初962号 原告:***,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铜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泌阳县文化路与团结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南阳市建业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油田华山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铜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阳市建业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彬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