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铜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驻马店市铜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2民初950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告:驻马店市铜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泌阳县文化路与团结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南阳市建业绿苑物业河南油田中心,住所地河南油田华山小区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铜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阳市建业绿苑物业河南油田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