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2民初950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告:驻马店市铜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泌阳县文化路与团结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南阳市建业绿苑物业河南油田中心,住所地河南油田华山小区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铜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阳市建业绿苑物业河南油田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