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民终1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萍乡市赣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书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
法定代表人:党锡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举国,男,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上诉人江西省萍乡市赣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9)甘0111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9)甘0111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重审。
江西省萍乡市赣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石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