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4财保82号
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赣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登岸西路**麒麟小区。
法定代表人:肖书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辉,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古冶区卑家店镇徐家楼村东/div>
法定代表人:王强职务:经理。
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赣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赣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赣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赣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晁 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林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