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赣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市赣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民申23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炭素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党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萍乡市赣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登岸西路100号麒麟小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因与被申请人上诉人江西省萍乡市赣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城防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民终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方大炭素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理由自相矛盾。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赣城防腐承建的工程未完工且存在质量问题,方大炭素合同目的没有实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赣城防    
腐提起诉讼经法院释明后未提起鉴定,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责任,但二审法院却错误的将举证不能的责任由方大炭素承担,以自相矛盾的判决理由改判方大炭素支付全额工程款,确属枉法裁判。2、投标保证金在双方合同签订后已转为履约保证金,二审法院在没有审查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判决。3、二审法院判决实属给当事人增加了诉累。4、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作出判决错误。本案一、二审审理认定,赣城防腐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二审判决却将由违约方承担的责任错误的裁判给无过错方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24日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明确约定了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及合同总价款。之后赣城防腐即组织人员、投入材料按照合同约定在期限内完成了施工内容。双方对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认可,但对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各执一词。之后,双方多次往来函件要求整改但又未整改。故二审法院认为“由于方大炭素作为生产企业的特殊性,进行重新施工、维修需要考虑许多因素,该问题双方函件往来多次,赣城防腐未能重新施工和维修有客观因素”符合本案事实。因方大炭素确认已投入使用该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工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本案合同约定为固定价款,二审法院按合同约定价款判决适当。又因双方在一、二审中都未申请法院鉴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以及如不合格所需维修的数额,故二审法院在本案中无法确定扣款的具体金额,故对赣城防腐主张的逾期利息,因存在质量问题,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方大炭素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三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莉萍
审判员    李海云
审判员    白金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