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赣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萍乡市赣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民终4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萍乡市赣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登岸西路100号麒麟小区。
法定代表人:肖书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赛维LDK太阳能多晶硅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管委会。
负责人:喻国杰。
上诉人江西省萍乡市赣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赛维LDK太阳能多晶硅有限公司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西省萍乡市赣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省萍乡市赣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甘致易
审 判 员 蒋 欢
审 判 员 何 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翰雨
书 记 员 周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