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6931号
原告:***,女,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1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智德北巷5号8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