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3234号
原告:北京畅宏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111号院1号楼3层131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智德北巷5号8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畅宏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畅宏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畅宏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畅宏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