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82号
原告***。
被告广西新恒力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南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新恒力电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9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韦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