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14财保332号
申请人株洲南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铁泰格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0608.3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担保书(保单号:0220110115000402000058:保险金额:1390608.33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南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铁泰格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0608.3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小锋
法官助理 李 耀
书 记 员 张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