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南电科技有限公司

株洲南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复励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1197号 申请人:株洲南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5号嘉盛.**江岸5栋1403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应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上海复励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嵩明县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3层N区2024室(上海市嵩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株洲南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复励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株洲南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复励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3,266.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南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上海复励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3,266.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案保全申请费2,287元,由申请人株洲南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昀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李 冠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