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山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山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7民初197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山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鸿运园37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聂红强,经理。

被告:***,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高新区。

***与河北山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贵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薇

书 记 员 贾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