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636民初310号
原告:**,男,199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顺平县乐橙便利店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大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山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鸿运园37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9356276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山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