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山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复兴区来宝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河北山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2民初2318号
原告:邯郸市复兴区来宝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邯郸市复兴区冀峰洗选厂南原养鸡场内。经营者***,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山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鸿运园37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聂红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婕,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复兴区来宝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河北山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复兴区来宝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邯郸市复兴区来宝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复兴区来宝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4元,减半收取计2447元,由邯郸市复兴区来宝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