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杰瑞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杰瑞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与庆阳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0民终9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山水俪城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阳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豆军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艺,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庆阳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8)甘1002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汇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公司施工的工程量是多少,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应付工程款是多少?**公司未按汇隆公司要求进行整改,汇隆公司拆除后自行整改或聘请他人整改的工程量、工程款是多少等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8)甘1002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辽宁**照明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案件受理费990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樊欣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