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4民特165号
申请人:徐州中矿科光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螺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旭(系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山东丰源远航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桃花路**
法定代表人:刘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亮(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关于申请人徐州中矿科光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丰源远航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9月29日经峄城区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山东丰源远航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徐州中矿科光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97435.9元。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偿还10万元,剩余97435.9元货款于2020年11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二、若被申请人山东丰源远航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间还款,申请人徐州中矿科光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还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案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中矿科光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丰源远航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徐州中矿科光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丰源远航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经峄城区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刘国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凯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