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矿科光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

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风机厂与徐州中矿科光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331号
申请人:徐州中矿科光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螺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巍,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风机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莲路**
法定代表人:束从军,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徐州中矿科光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风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中矿科光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风机厂银行存款64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额为641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中矿科光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风机厂64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权冠亚
书 记 员  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