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405执1304号
申请人:枣庄市瑞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中矿科光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72741612XU,住所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螺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瑞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中矿科光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民终27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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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