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4执2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经济开发区文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科鑫宝(邯郸)新材料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新材料产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科鑫宝(邯郸)新材料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404民初23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中科鑫宝(邯郸)新材料产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拖欠的质保金22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33.00元。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中科鑫宝(邯郸)新材料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22408.00元(暂计),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