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27执第202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红星铁箱(集团)有限公司,住偃师市。
被执行人:洛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宜阳县。
关于洛阳红星铁箱(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27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洛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1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少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