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普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164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晋中路79号越秀1期1号楼2404户,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CDL6R0F。
法定代表人:汪纪凤,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301212P。
法定代表人:周位章,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2)鲁0213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因无余额,暂无法扣划。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13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永攀
审 判 员 孙海翔
审 判 员 刘寅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洪伟
书 记 员 段一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