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2执9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欣雅瑞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齐路277号3号楼3-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9263736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301212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济南欣雅瑞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6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如下:济南特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济南欣雅瑞经贸有限公司票据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济南特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济南欣雅瑞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1月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邮件签收。因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3年1月6日、2023年3月15日,本院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
4.2023年1月28日,本院委托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名下不动产、车辆及其他财产情况,该公司注册地址为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尚德国际五楼,经营状态为在营;2023年1月31日,本院委托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前往上述地址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3年3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济南欣雅瑞经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2900元及应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济南欣雅瑞经贸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岳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