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财保84号
申请人:宿州强海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纺织西路纺织小区三号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
被申请人: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龙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吕志春。
申请人宿州强海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宿州强海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皖L×××××号江特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期限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宿州强海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东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