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22执100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志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司贵木,系申请人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仁森,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黔西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黔0522民初43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4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申请执行费3710元。但被执行人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河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5日前向申请人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8万元,剩余案款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石承琴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