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宿州强海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财保84号之一
申请人:宿州强海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纺织西路纺织小区三号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
被申请人: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龙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吕志春。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皖1302财保8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宿州强海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宿州强海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皖L×××××号江特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周东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孙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