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5079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2月4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吕志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长峰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