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5079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2月4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吕志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长峰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