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财保97号
申请人:**,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被申请人: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吕志春。
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7288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7288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房屋编码:3413020505003700031302)。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
案件申请费1656元,由申请人**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马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