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302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56年2月22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30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注册情况,房产登记情况并限制其高消费,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本院认为:法院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执行措施,因冻结的到期债权现尚不具备提取条件,故需要等待。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徐中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