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汇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302执监2号
申诉人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组管理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组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汇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异议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于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学信,**中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代理人**,**中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执260号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汇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中,异议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经审查后,本院下发(2017)吉0302执异字第32号执行裁定书。后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审理,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7)吉03民初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现申诉人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递交再审申请书,要求撤销(2017)吉0302执异字第32号执行裁定书。经院长发现决定立执行监督案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执260号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汇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期间,案外异议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下发(2017)吉0302执异字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异议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提异议予以支持,解除对0730402011016000000018账户冻结,待质权人优先受偿后,对其余额部分予以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审理,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7)吉03民初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执异字32号执行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法条适用错误。妨碍了权利人到上一级法院执行机构复议权的行使。本院下发的(2017)吉0302执异字32号执行裁定书应予撤销。经本院2018年第6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7)吉0302执异字32号执行裁定书。
恢复(2017)吉0302执异字32号异议案件的审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