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0302民初181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26日生,现住四平市铁**。
委托代理人孙列,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丽,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列,被告四开公司委托代理人彭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3年7月毕业于四平市二轻技工学校,1983年8月至1985年9月在四平市铸管厂工作,1985年9月至1986年10月,在四平市钢锹厂工作,1986年10月至1994年7月间,在四平市开关厂工作。2005年四平市开关厂被吊销,四平市开关厂已不存在,后,企业改制成立四开公司。2019年5月,原告到社保局询问社保事宜,经查询原告档案,发现档案丢失,无法办理社保参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确认原告董学军与四开公司的前身四平市开关厂从1986年10月至1994年7月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从1994年7月解除劳动关系;2、四开公司配合原告董学军办理社会保险关系;3、诉讼费原告自愿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单位有过***这个人,但是具体哪年不知道;原来的四平市开关厂就是从民企改制成民营企业,就是四开公司,具体改制情况包括人员代理人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四平市开关厂经改制为四开公司。***于1983年9月于四平市二轻技校机械专业毕业。自1986年10月至1994年7月***于四平市开关厂技术科工作,担任技术员。原告发现档案丢失。2019年9月6日***向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四平市开关厂从1986年10月至1994年7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于1994年7月解除劳动关系,同日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并作出四劳人仲(2019)54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19年9月16日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非公司法人吊销情况两份、证明、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助理工程师证书、选拔干部审批呈报表、干部履历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原告举证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承报表、助理工程师证书、选拔干部审批承报表、干部履历表等证据欲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以上证据载明原告***在四平市开关厂的任职时间、职务,且其上亦有四平市开关厂、四平市人事局等盖章确认,综合本案证据,可以认定***与四平市开关厂从1986年10月至1994年7月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于1994年7月解除劳动关系。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四开公司配合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之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条文解释,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引发的纠纷,劳动者应向社保管理部门提出,由其依法强制征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对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四平市开关厂自1986年10月至1994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自1994年7月解除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