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3民初47号
原告:吉林银行四平铁东支行。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平市四开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皇甫冶,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吉林银行四平铁东支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与被告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四平市四开电气有限公司、皇甫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17年5月12日裁定受理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重组申请,吉林银行作为债权人应管理人申报债权,故吉林银行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银行四平铁东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