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市建居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1202执6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91207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2291207995,住新疆哈密市黄田农场全鑫小区48号楼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哈密市建居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85085-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6885085XG,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陶家宫乡政府附近。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市建居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兵1202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哈密市建居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还款义务83023.61元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哈密市建居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本院分别于2022年6月1日、2022年6月2日、2022年6月19日、2022年8月17日、2022年10月26日、2022年11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哈密市建居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哈密市建居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哈密市建居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新L×××**雅阁牌车、一辆车牌号为新L×××**东风日产牌车、一辆车牌号为新L×××**北京现代牌车,本院已依法将以上车辆进行冻结,因申请执行人未找到以上车辆,本院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处置。 3、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分别到哈密市天山村镇银行、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三师不动产登记中心和第十三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调查,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哈密市建居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哈密市建居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哈密市建居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哈密市建居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哈密市建居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被执行人哈密市建居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杨     俊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田  玉  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提·赛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