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25执177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地大华睿地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武汉中地大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581802XF。
法定代表人梁庆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永和镇白水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214409549T。
法定代表人张新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9)黔2725民初4389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差欠原告武汉地大华睿地学技术有限公司货款七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一万元,共计人民币八万元,被告自愿于2020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二、原告武汉地大华睿地学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5元,被告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并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定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统一意见:一、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差欠申请执行人武汉地大华睿地学技术有限公司货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985元,共计80985元;二、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自愿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30日前全部给付完毕;三、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余执行请求;四、执行费1100元在2021年1月30日前交纳。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再重新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应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仕礼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奚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饶承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