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25执177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地大华睿地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19号武汉中地大科技园一期3栋3层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581802XF。
法定代表人梁庆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永和镇白水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214409549T。
法定代表人张新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0)黔2725民初805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差欠原告武汉地大华睿地学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勘察费人民币十万元、违约金二万元,共计十二万元,限于2020年7月16日前付清;二、原告武汉地大华睿地学技术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武汉地大华睿地学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定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统一意见:一、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差欠申请执行人武汉地大华睿地学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勘察费12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共计121650元;二、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自愿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30日前全部给付完毕;三、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余执行请求;四、执行费1700元在2021年1月30日前交纳。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再重新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应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仕礼
审判员杨桥生
审判员奚艳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饶承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