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24执73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地大华睿地学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庆九。
被执行人:**县陆合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小虎。
本院在执行武汉地大华睿地学技术有限公司与**县陆合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县人民法院(2020)晋1024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县陆合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十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县陆合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400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县陆合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席成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常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