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73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地大华睿地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19号武汉地大科技园一期3栋3层A号。
法定代表人:梁庆九,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凯,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楚米镇三座村蒙山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媛,贵州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娇,贵州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桐梓县松南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松坎镇茅坝村。
负责人:蒋志力。
上诉人武汉地大华睿地学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桐梓县松南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2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2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722元,由武汉地大华睿地学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令狐荣强
审 判 员 李 成 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 琇 峰
书 记 员 张 忠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