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22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廷仁,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
本院执行的抚顺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抚顺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黔0322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支付货款32万元及相关利息的义务。
执行中经本院总对总查控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无保险、无证券、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在桐梓县的煤矿已于2015年8月停产歇业且煤矿被关闭,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的管理人员,之后本院作出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桐梓县煤矿价值32万元的财产,但煤矿属于整体,加之煤矿属于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的抵押物,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为此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以上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322执101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定斌
审判员 赵俊华
审判员 侯 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令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