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1894号
申请人:无锡威顺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136204408U,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梅村新锦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华钟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恒。
申请人无锡威顺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威顺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威顺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成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