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顺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威顺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1112号
申请人:无锡威顺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136204408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梅村新锦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华钟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彪,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54124339M,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西巷4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恒。
申请人无锡威顺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威顺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8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威顺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无锡威顺煤矿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戴 雷
人民陪审员 杨 玲
人民陪审员 杨志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成英
书 记 员 浦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