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民初1699号
原告:北京钰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安定中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8028977963。
法定代表人:时锋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杰,北京疏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紫薇,北京疏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栾城区裕翔街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09775R。
法定代表人:刘伟,副董事长。
原告北京钰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钰林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钰林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钰林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钰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巧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