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02民初9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环城南路5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HB3C7P。
法定代表人:罗清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栾城区裕翔街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09775R。
法定代表人:刘伟,系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2)赣0902民初9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260000元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入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袁立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