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81执1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负责人:聂建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黔0581民初63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275125.31元;缴纳案件受理费4714;缴纳申请执行费4027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893800元,由人民法院进行分配,剩余未执行款项由被执行人在2022年6月30日履行完毕。2022年4月18日分配金额32781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分配方案,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承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梅笑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