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3民初4641号
原告: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裕翔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娟,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郑州矿区七里岗街3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